高校后勤领域作为校园管理与服务的重要环节,虽岗位分工各异、用工形式多元,但所有从业人员均负有忠实履职、廉洁自律的法定义务。北京某高校劳务派遣人员李侠职务侵占案的生效裁判,再次凸显了员工职务廉洁的重要性,该案中被告人利用收费职权非法侵占单位财物、伪造单位印章,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大家敲响了职务廉洁的警钟。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李侠系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北京某高校后勤节能办公室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主要负责该校家属楼电表维修更换、家属院及周边出租户供暖费、水电费收缴等工作,具备经手单位资金、开具收费票据、核对相关账目等职务便利。
2012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侠因个人投资亏损,产生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利用其负责收费及账目核对的职务便利,采取开具私人收据、截留学校正规收费票据不上交、私刻该校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财务结算凭证等手段,将其收缴的供暖费、水电费共计人民币973712.17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填补个人投资亏损。
该高校后勤处工作人员作证称,“2012年下半年,我们单位从派遣公司雇佣了李侠,负责收取供暖费、外租房的水费电费、电工、巡查等工作。2016年1月6日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住户的供暖费收据与学校正规收据不符,我们找到负责收供暖费的李侠了解情况,他承认有一部分收据是他给住户开的假收据。随后学校报警,警方在学校财务部将李侠抓获。”
被告人李侠供述,他被派遣到该大学后勤节能办公室后,负责收取水电费。2013年年底,李侠开始用钱投资理财,但一直亏损。由于单位财务并不催收钱款,因此李侠把工作中收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用来投资,希望将亏损的钱挣回来。由于持续亏损,李侠越陷越深,将收取的各类费用现金全部用于投资。李侠发现有人在交费时,不需要大学的正式票据,便购买了一些票据,并私刻了一枚学校收费专用章。有了假章和票据,学校很难掌握李侠的具体收款情况。2016年1月4日,有住户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向学校出示上缴物业费的证明,学校才发现票据和章有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侠利用其负责收取供暖费、水电费之便,通过开具个人收据、不交还专用结算票据等方式,私自侵占收取的各项缴费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
被告人李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不持异议。关于到案经过,李侠认为学校财务发现问题后,其主动承认,后学校决定报警,民警从学校财务部会议室将其带走,故其应构成自首。李侠还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案件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人李侠挪用资金罪的辩解,经查,2013年年底被告人李侠在收取费用,给客户出具大学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后,迟迟不上缴收取的费用,而是用于投资理财,且为避免学校掌握其收款情况,2015年1月被告人李侠开始使用在文具店私自购买的个人票据。被告人李侠在明知投资理财亏损,无法归还学校钱款的情况下,仍继续投资理财,其客观行为足以反映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被告人李侠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单位资金人民币973712.17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收取暖气费、水电费的职务之便,将大学的9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侠伪造大学公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鉴于被告人李侠到案后如实供述,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认定李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此外,李侠需退赔大学97万余元。
李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与总结
本案系高校后勤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凸显了高校后勤收费岗位的廉洁风险,同时也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并非职务犯罪的“免责主体”,对高校后勤管理及从业人员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对于高校后勤从业人员而言,无论用工形式为正式用工、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只要具备经手单位财物、行使管理职权的职务便利,即负有忠实履职、廉洁自律的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李侠因个人投资亏损,突破法律底线,实施职务侵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行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需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更丧失人身自由,其教训深刻,警示所有后勤从业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职务操守,杜绝任何侥幸心理。
对于高校后勤管理部门而言,本案暴露了部分高校后勤收费环节存在的监管漏洞,如票据管理不规范、账目核对不及时、岗位权限过于集中等。对此,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应强化岗位监管,规范收费流程,健全票据领用、开具、核销制度,实行关键岗位轮岗制、双人复核制,定期开展财务专项审计,及时排查廉洁风险,从制度层面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高校财产安全及正常管理秩序。
法条链接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法律拓展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l 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l 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l 主观目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以上案例转载自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北京一大学后勤人员侵占水电物业费近百万获刑》)